原创 明蜜桃网站入口可看确建床服务管理 惠及更多参保人员

本文转自:商丘日报

我市出台家庭病床医保结算管理办法——

明确建床服务管理 惠及更多参保人员

5月15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为惠及更多有需要的参保人员,日前我市印发的《商丘市家庭病床医保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建床服务管理上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建床对象、建床病种、建床申请、撤床条件和建床周期等。

据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中的建床对象为因病情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床病种主要为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的疾病,后续仍需要由医护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疾病病种目录,病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主要为脑血管意外瘫痪需进行康复治疗的;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压力性损伤;需要长期吸氧或者使用无创呼吸机的严重慢性肺部疾病;糖尿病足患者,糖尿病或其他疾病合并肢端坏疽;骨折牵引固定且长期卧床;处于疾病终末期需支持治疗的;符合住院指征的65岁以上合并多种慢性病需规律治疗到医院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

在建床申请方面,《办法》规定,同一建床期内,可选择1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申请建床单位。患者通过手机小程序、电话或者医疗机构现场等方式提出建床申请,并提供近一年内住院病历或半年内门诊病历。患者选定辖区内的定点家庭病床医疗机构在收到申请后2日内安排人员上门对服务对象和护理环境进行现场评估,经评估符合建床条件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责任护士。确定建床后,责任医师、护士应详细告知患者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签署《家庭病床建床知情同意书》和《家庭病床服务病情告知书》。责任医师或护士指导患者按规定办理建床和住院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对于经评估后达不到建床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或近亲属、受委托人等做好解释工作,并提供患者就医、转诊等指导帮助。

在撤床条件上,《办法》明确,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医师开具家庭病床撤床医嘱,指导患者(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具体为: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患者或其近亲属、受委托人等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患者死亡;其他需要撤床的情况。

建床周期规定,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一个结算年度建床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