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合同履行地不明时,应如何确定合同履夏日搭车客电影未删减版行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转自:西宁晚报

本期法官

赵文生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案情简介:

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达成口头协议,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向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购买砂石料,并由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将砂石料运送至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某家属院棚改项目工地。期间,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共计拖欠货款100000元。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多次催讨,但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认为,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已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在当事人双方没有协议管辖的情况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根据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提交的诉讼材料,本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其起诉请求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砂石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本案合同履行地为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所在地。本案西宁市城东区某建材经营部住所地位于西宁市城东区,河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南省林州市,均不在城北法院辖区,故城北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立案时裁定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合同纠纷案件除有约定管辖及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之外,要求合同上有明确的约定或根据合同可以作出明确判断。但是,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纠纷案件合同履行地并不明确,甚至更多的当事人双方只是口头协议,此时,发生争议后,如合同当事人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可向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该“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特征义务,而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身。例如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该给付货币义务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特征义务,而非诉讼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合同履行地不仅要以给付货币责任承担形式来确定,还应根据当事人起诉时的请求结合合同履行义务内容来确定。就本案而言,买卖合同特征义务是一方供货,另一方支付货款。当经营部向公司完成供货义务后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因支付货款本身即属于买卖合同买方的合同义务,故该争议标的便是给付货币,经营部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如公司向经营部支付了货款,但经营部未完成供货义务,公司要求退还货款,这种情况下,因买卖合同卖方的义务是按要求进行供货,退还货款本身不属于买卖合同卖方特征义务,故该争议标的便是其他,公司只能向经营部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文字整理 记者 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