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羊城晚报

“法院调解后女方仍拒退还彩礼被拘留”:

以司法之力让彩礼归于“礼”

□王顾左右

又一起彩礼纠纷引发网络刷屏。据央视网报道,山东菏泽市巨野县的魏先生去年3月在与马女士订婚时,曾按女方要求,给予彩礼34万元。后因购车等问题双方不能达成合意,魏先生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彩礼退还问题。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女方退还金饰及分期退还30万元彩礼。但约定退还彩礼时间已到,马女士仍未退还。魏先生遂选择在社交平台曝光。5月中旬,事件有了新的进展,记者了解到,马女士已被司法拘留。

作为传统习俗的彩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也蕴含着对即将到来的婚姻的承诺和祝福。然而,在一些地方,彩礼金额持续攀高,借订婚之名行诈骗之实多发,被金钱捆绑的婚姻也为重大刑案的发生埋下风险。可以说,高额彩礼危害之大、影响之广、隐患之深,在传统习俗中极为罕见。它不仅能让“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要求,还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新规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等情形下彩礼纠纷的处理、彩礼范围等加以明确。

彩礼退不退还,为何屡屡发生纠纷?仍以山东魏先生和马女士的讼争为例。马女士称,自己没有提出解除婚约,是魏先生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感情,其玩弄了她的感情,从遵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彩礼不应当返还。魏先生则认为,自己前往马女士家提结婚事宜,是马女士和她妈妈以必须全款买一辆20万元以上的车为条件,才同意结婚。而自己经济条件不允许,提出分期购买,对方说必须全款,不然就不结婚了。既然结婚不成,彩礼必须返还。

一宗被彩礼绑架的订婚,有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味道。但进入司法领地,其实并不难裁断。面对主动寻求以诉讼方式来化解纠纷的个案,司法理应牢牢树立“清(法)官也敢断家务事”的现代法治观。彩礼乱象虽表现形式各异,但法律难点多聚集于彩礼的性质:如系情侣之间的赠与,则可不予返还。

高额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性质截然不同。给付彩礼的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当地风俗并非法律依据,谈不成不退彩礼更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民间法”。最高人民法院彩礼新规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从魏先生和马女士双方都认可的基本事实来判断, 34万元彩礼显然不是情侣之间的赠与,而是以结婚为目的“担保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也认可退还30万元,合情合理也合法。

而马女士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是将一宗两个人的(彩礼)纠纷演变成了个体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的抗法行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等行为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这是保障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返不返还彩礼是一回事,执不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涉及的是尊不尊重司法尊严和法治权威,这已是另一宗案件。唯有“长牙”的强制执行,才能让藐视法治的失信人有足够的痛感。

回到高额彩礼乱象的治理,也的确需要以司法之强制力,让彩礼回归“礼”。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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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akt大佬的作品以司法之力让彩礼归于“礼”

本文转自:羊城晚报

“法院调解后女方仍拒退还彩礼被拘留”:

以司法之力让彩礼归于“礼”

□王顾左右

又一起彩礼纠纷引发网络刷屏。据央视网报道,山东菏泽市巨野县的魏先生去年3月在与马女士订婚时,曾按女方要求,给予彩礼34万元。后因购车等问题双方不能达成合意,魏先生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彩礼退还问题。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女方退还金饰及分期退还30万元彩礼。但约定退还彩礼时间已到,马女士仍未退还。魏先生遂选择在社交平台曝光。5月中旬,事件有了新的进展,记者了解到,马女士已被司法拘留。

作为传统习俗的彩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也蕴含着对即将到来的婚姻的承诺和祝福。然而,在一些地方,彩礼金额持续攀高,借订婚之名行诈骗之实多发,被金钱捆绑的婚姻也为重大刑案的发生埋下风险。可以说,高额彩礼危害之大、影响之广、隐患之深,在传统习俗中极为罕见。它不仅能让“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要求,还推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一部司法解释。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正式施行,新规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等情形下彩礼纠纷的处理、彩礼范围等加以明确。

彩礼退不退还,为何屡屡发生纠纷?仍以山东魏先生和马女士的讼争为例。马女士称,自己没有提出解除婚约,是魏先生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双方感情,其玩弄了她的感情,从遵从社会公序良俗的角度,彩礼不应当返还。魏先生则认为,自己前往马女士家提结婚事宜,是马女士和她妈妈以必须全款买一辆20万元以上的车为条件,才同意结婚。而自己经济条件不允许,提出分期购买,对方说必须全款,不然就不结婚了。既然结婚不成,彩礼必须返还。

一宗被彩礼绑架的订婚,有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味道。但进入司法领地,其实并不难裁断。面对主动寻求以诉讼方式来化解纠纷的个案,司法理应牢牢树立“清(法)官也敢断家务事”的现代法治观。彩礼乱象虽表现形式各异,但法律难点多聚集于彩礼的性质:如系情侣之间的赠与,则可不予返还。

高额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性质截然不同。给付彩礼的目的就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当地风俗并非法律依据,谈不成不退彩礼更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民间法”。最高人民法院彩礼新规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从魏先生和马女士双方都认可的基本事实来判断, 34万元彩礼显然不是情侣之间的赠与,而是以结婚为目的“担保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也认可退还30万元,合情合理也合法。

而马女士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是将一宗两个人的(彩礼)纠纷演变成了个体对抗生效法律文书的抗法行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等行为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这是保障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也就是说,返不返还彩礼是一回事,执不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涉及的是尊不尊重司法尊严和法治权威,这已是另一宗案件。唯有“长牙”的强制执行,才能让藐视法治的失信人有足够的痛感。

回到高额彩礼乱象的治理,也的确需要以司法之强制力,让彩礼回归“礼”。

(作者是法律界人士)